發(fā)布時間:2025年03月14日
2020年7月17日,申請人作為承包人與被申請人就X市某公共管廊項目鋼結構工程(某公共管廊工程項目第二標段-Ⅱ)的施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承包范圍:某公共管廊項目鋼結構制作、運輸、裝卸及安裝等施工內容。開始工作日期2020年7月20日,結束工作日期2020年11月30日,總日歷工作天數為133天。合同價款采用單價承包合同,暫定(簽約)總價 19,239,998元(含增值稅)。合同第11.1條約定工程款撥付時間和數量:施工過程中,原則上每月計價一次,對已完成合格工程量進行驗工計價(按照鋼結構安裝完成進度計量),待建設單位撥付當次工程計價款后30日內,甲方(被申請人,下同)撥付乙方(申請人,下同)相應進度款,每次進度款的撥付額度不超過當月計價額的80%(含甲方供應材料和甲方提供的水、電、風、機具和臨時設施等費用),工程進度款撥付幅度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80%。甲方對乙方的合同款項支付方式:包括電匯、支票、承兌匯票、鐵建銀信等,甲方不承擔相關手續(xù)費、貼現費等財務費用。第11.2.1條約定甲方對乙方完成工程每月驗工計價后5日內,按甲方要求出具符合納稅人身份,且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且發(fā)票相關信息必須與實際提供設備或應稅勞務等業(yè)務內容一致。否則,甲方有權拒付相當于發(fā)票金額的款項,由此引發(fā)的所有責任及損失均由乙方自負。第11.3條約定每次計價中預留20%作為保證金和考核暫扣款,其中3%為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待保修期滿且建設單位支付甲方質保金后30日內付清。第11.9條約定完工結算:工程完工并由甲方、監(jiān)理及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后,視建設單位與甲方結算情況辦理結算。第13.2.2條約定本合同的質量保修期限為2年。第13.2.3條約定該工程的質量保修期,自乙方承建本合同工程所屬的甲方中標整個標段內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第13.2.4.4條約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內、合同履行完畢、缺陷責任期及之后的任何期間,甲方、建設單位(含其委托的第三方專業(yè)機構)或政府相關部門對乙方施工的部分提出質量缺陷或其他異議,乙方承諾無條件進行修復及整改,并承擔相關費用,否則甲方有權暫停對乙方的驗工計價、結算、支付,扣除保證金或采取其他相關合法措施向乙方追償。第14.5條約定乙方將合同履行完畢,在工程通過建設單位完工驗收、竣工資料移交并與建設單位最終結算后,甲方在1個月內無息退還剩余履約保證金。第15.1條約定甲方超過合同約定日期付款,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及時付款,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后15日內仍不履行付款義務的,每逾期一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乘以逾期未支付工程款金額(不包括甲方未按時支付的已付工程款)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實際未支付工程款(不包括甲方未按時支付的已付工程款)的5%。但建設單位不能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甲方不能按約撥付計價款時,乙方應予以理解并承諾自行調劑資金,確保所承包工程按合同要求完工,同時乙方承諾不向甲方主張任何違約責任、損失賠償責任。
2020年10月第1期驗工計價款為77,716,778.26元,2021年1月第2期驗工計價款為4,764,763.22元,按照合同約定的80%進度款支付比例,被申請人應支付2020年10月第1期工程進度款6,173,422.61元、2021年1月第2期工程進度款3,811,810.58元,前述兩次驗工計價及款項被申請人予以認可。申請人于2021年4月14日通過微信申報的第3期驗工計價款3,368,480元,未能得到被申請人得確認。
其后申請人申請延期審理,并提交了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其主張事實經過變更后為:2021年9月1日,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申請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申請人報送了《竣工結算報告》,送審金額為16,142,652.80元。經被申請人審核,雙方于《結算協(xié)議》中確認案涉工程結算總價為15,981,027.96元。對于該結算,被申請人予以認可。
截至2021年11月26日,被申請人共支付工程款9,000,000元。
另查,申請人為本案仲裁委托代理人支出200,000元。申請人于本案審理期間撤回了對被申請人的財產保全,法院均依法作出裁定。
申請人主張:(變更前)1.支付2020年10月第1期、2021年1月第2期、2021年3月第3期工程進度款6,680,017.18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三期分段計算);2.支付申請人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160,000元、財產保全費及保全擔保費。
(變更后)1.支付工程款6,981,027.96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三期進度款及后續(xù)尾款分段計算);支付申請人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200,000元、財產保全費及保全擔保費。
被申請人辯稱:一、申請人主張的工程款未達到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1.(針對變更前的請求)根據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的計價方式和工程款支付方式:申請人截止2021年10月共驗工計價兩次,合計金額12,481,541.48元,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被申請人應在開票后支付該工程款的80%,即9,985,233.18元,被申請人截止2021年11月26日共支付工程款9,000,000元,與合同約定的支付計價款的80%相差985,233.18元。2.根據合同約定,開具合規(guī)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條件。在2021年11月5日雙方作出最終的結算協(xié)議,確定最終工程款為15,981,027.96元。但未在約定時間內開具剩余3,499,486.48元工程款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交予被申請人入賬。3.合同第13.2條約定了質保期為兩年。質保期自被申請人中標的整個標段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目前涉案某公共管廊項目整個標段尚未竣工驗收。二、申請人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針對第一期、第二期計價款,被申請人付款未嚴格按照計價款的金額,根據雙方交易習慣,都是以整數支付,申請人收款時未提出異議,支付一年后又對該部分主張逾期利息實屬不妥。2. 針對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3,499,486.48元部分,該部分是根據協(xié)議結算得出的,申請人應當先履行開具發(fā)票的義務,支付條件方能達成,故被申請人不存在違約。3.根據合同第十五條違約責任條款,申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標準不符合合同的約定。4. 申請人主張的律師費、保全擔保費等不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支出。綜上,被申請人不同意申請人各項請求。
1.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認定;
2.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付款條件是否成就;
3.被申請人在何種程度上承擔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1.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支付工程款6,501,597.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501,597.12元為基數,自2021年11月6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2.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支付申請人律師服務費120,000元。
3.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
1. 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認定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針對某公共管廊項目鋼結構工程(某公共管廊工程項目第二標段-Ⅱ)于2020年7月17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合同均由雙方簽字蓋章,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之規(guī)定,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依約履行。
申請人曾于庭審時提出:關于案涉合同,因被申請人存在違法分包行為而應認定無效的主張。但其主張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申請人未舉證證明被申請人工程違法分包行為的存在。2.申請人證據顯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已按照該合同實際履行并完成了工程施工、結算等工作。3.申請人仲裁請求逾期付款利息事項中欠款數額仍是按合同有效的約定計算并提出主張。
2.被申請人就涉案標段工程的付款條件是否成就、以及應付時間和應付工程款數額的認定
庭審中,被申請人抗辯主張工程款未達到合同約定付款條件,理由如下:①建設單位未撥付被申請人相應工程款;②案涉工程整個標段尚未竣工驗收;③申請人尚未開具及提供工程款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針對被申請人第①項理由,庭審中被申請人未就建設單位是否撥付相應工程款舉證證明,亦未就在建設單位尚未支付情況下其已采取了積極措施(如發(fā)函、合同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等)主張自身債權以保障對申請人工程款支付義務的履行進行舉證;針對被申請人第②項理由,案涉工程整個標段是否竣工驗收,雙方各執(zhí)一詞,無法通過現有證據確定工程竣工情況,但雙方合同第11.9條、第13.2.4.4條均約定案涉工程完工且竣工驗收合格為雙方辦理工程結算的前提條件,事實上雙方已于2021年11月5日辦理了竣工結算,且被申請人于本案中未提出工程質量異議;針對被申請人第③項理由,盡管合同第11.2.1條對申請人先行開具及提供發(fā)票作出約定,但被申請人未就申請人是否足額開具及提供發(fā)票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同時此條款約定申請人開具及提供發(fā)票義務亦以被申請人就發(fā)票相關信息提出具體要求為前提(如數額、日期、內容等),本案顯示在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提出付款主張后,未有證據顯示被申請人以此抗辯或提出過具體開票要求。因此,被申請人關于工程款未達合同約定付款條件的抗辯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相關證據不足,仲裁庭不予支持,工程款支付條件已成就。
2021年11月5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案涉工程簽訂結算協(xié)議,共同確認竣工結算價款為15,981,027.96元;庭審查明,截至仲裁,被申請人累計向申請人支付工程款9,000,000元,故被申請人未支付工程款為15,981,027.96元-9,000,000元=6,981,027.96元。根據合同第11.3條約定每次計價預留3%為質量保證金,待保修期滿且建設單位支付被申請人質保金后30日內付清,合同第13.2.2條、第13.2.3條約定質量保修期限為2年,自中標整個標段內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庭審中,申請人主張案涉工程于2021年9月1日竣工驗收合格,但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被申請人主張整個標段尚未竣工驗收,由此仲裁庭無法確定工程竣工驗收的具體時間,即便按照申請人主張的驗收時間,工程質量保修期亦未屆滿,質量保證金支付的期限尚未到期。故扣除3%質保金后被申請人本次應支付工程款為6,501,597.12元。
關于前述款項的應付時間,雖無法通過現有證據查明案涉工程具體竣工驗收時間,但根據雙方已于2021年11月5日辦理并確認竣工結算的事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于2021年11月6日支付。
3.被申請人就承擔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的認定意見
2021年11月5日,雙方于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辦理了結算確認,被申請人應于2021年11月6日支付工程款6,501,597.12元。合同第15.1條約定,甲方超過合同約定日期付款,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及時付款,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后15日內仍不履行付款義務的,每逾期一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乘以逾期未支付工程款金額(不包括甲方未按時支付的已付工程款)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實際未支付工程款(不包括甲方未按時支付的已付工程款)的5%。結合《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申請人仲裁主張對應包含進度款、結算款及質量保證金及其逾期付款利息。申請人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應予以支持。
至于逾期利息的承擔方式,鑒于雙方于2021年11月5日辦理了竣工結算并簽訂結算協(xié)議,該結算應理解為綜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包含全部合同權利義務內容一攬子全面清理和安排,該結算協(xié)議是對工程造價在內的工程造價、工程款支付等影響工程價款一系列問題的綜合解決,此前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或違約金等事項在該結算協(xié)議中應一并考慮,簽訂結算協(xié)議后申請人不能再行主張,除非結算無效、被撤銷或者另有約定。故被申請人逾期付款的利息一并從2021年11月6日起計算,以應付工程款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本案被申請人拒絕支付工程款提出了多項理由,如背靠背付款條件、開具發(fā)票及工程竣工驗收的先履行抗辯權等,被申請人一方先行利用發(fā)包人優(yōu)勢地位將上述事項于施工合同中作為工程款支付條件作出了明確約定,上述約定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當事人雙方有法律約束力。由此被申請人抗辯有一定法律和合同依據,甚至工程實踐中約定該類事項作為工程款支付條件已經成為發(fā)包人規(guī)避及轉嫁工程款支付責任風險的有效途徑和通行做法,使得承包人獲得工程款需翻越重重“障礙”。但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判實踐中,裁判者往往很根據施工合同的性質、履行目的和行業(yè)習慣慣例等,結合客觀事實及舉證責任分配等對爭議事實作出客觀認定。
本案中,被申請人在存有“背靠背”條款約定前提下卻未能就發(fā)包人是否實際拖欠相應工程款及自身已通過積極途徑主張權利以保障申請人債權實現進行積極舉證,客觀上存在故意(如與發(fā)包人串通合意)或怠于履行催告義務可能性,這對申請人債權實現勢必都造成損害,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開具提供發(fā)票義務本身是施工合同中申請人一種附隨義務,和被申請人工程款支付義務不具有對等性,在既已作為付款條件約定情況下,在工程款發(fā)票金額(特別是進度款、結算款審核數額未確定)、發(fā)票類別(普票還是專票)、發(fā)票應稅科目(工程款還是勞務)等不明確情況下,申請人是無從開具的,相關發(fā)票信息確定同樣離不開雙方積極溝通、協(xié)作配合,而此時就不能單純地將不能開具發(fā)票的責任歸責于申請人一方;誠然,工程款支付是以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為前提,按照《建筑法》第六十一條及《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同時規(guī)定組織參加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是被申請人法定的責任和義務,本案工程無法通過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記錄查明工程實際竣工驗收時間,事實上工程又已實際投入使用情況下被申請人有著不可推卸責任,況且按照工程建設行業(yè)管理,工程的竣工結算是以申請人已經完成了施工合同及設計施工圖紙的施工內容為前提,目前當事人雙方已經完成了竣工結算核對確認并達成了一致意見意味著申請人已經完成了合同項下的施工任務,因此被申請人工程未竣工驗收的抗辯顯得更是蒼白無力。
合同履行的誠信原則在民事糾紛裁判中具有重要、積極的作用?!睹穹ǖ洹返谖灏倭憔艞l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梢?,通過合同約定轉嫁風險并不是一勞永逸的萬全之策,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履行中,需依據誠信原則履行相應附隨義務,甚至于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附隨義務需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具體判斷。在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或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時,裁判者完全可以結合實際根據誠信原則填補合同漏洞、彌補法律空白,平衡民事主體間利益,進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